FZ_T 80004-201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
ID: |
D83DB74A201C4979AD937DB7140DE9FA |
文件大小(MB): |
0.57 |
页数: |
7 |
文件格式: |
|
日期: |
2024-8-17 |
购买: |
文本摘录(文本识别可能有误,但文件阅览显示及打印正常,pdf文件可进行文字搜索定位):
ICS 61.020,Y 75,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,FZ/T 80004—2014,代替 FZ/T 80004—2006,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,Rule for garments delivery inspection,2014-10-14 发布2015-04-01 实施,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,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,行业标准,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,FZ/T 80004—2014,*,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,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(100029),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(100045),网址 www. spc. net. cn,总编室:(010)64275323 发行中心:(010)51780235,读者服务部:(010)68523946,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,各地新华书店经销,*,开本880X1230 1/16 印张0.5 字数9千字,2015年1月第一版 2015年1月第一次印刷,*,书号:155066 2-,28022 定价 14.00 元,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,版权专有侵权必究,举报电话:(010)68510107,FZ/T 80004—2014,刖 a,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,本标准代替FZ/T 80004—2006《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》,与FZ/T 80004—2006相比主要变化,如下:,——更新了引用文件(见第2章,2006年版的第2章);,——增加了检验依据(见第3章);,一—修改了检验条件(见第4章,2006年版的第4章);,一ー取消了合格证说明(见2006年版的5.7);,——增加了检验记录(见第8章);,——补充了附录A”成品出厂记录表”(见附录A),本标准由中国纺织エ业联合会提出〇,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219)归ロ,本标准起草单位:上海市服装研究所、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上海)、卓尚服饰(杭州)有限公,司、劲霸男装(上海)有限公司、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、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、佛山市南,海N0.1实业有限公司、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,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许鉴、施琴、叶本、丁武杰、赖友オ、叶显东、张凤林、陈笑英、秦威,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,------FZ/T 80004—2006 0,I,FZ/T 80004—2014,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,1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规则,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织物为主要原料,成批生产的服装成品的出厂检验,2规范性引用文件,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,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,GB/T 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,GB 5296.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,FZ/T 80002服装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,3检验依据,3.!应使用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,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,3.2供需双方的合同、协议或企业的工艺文件,注:凡供需双方另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,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检验,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,规定,4检验条件,4.1 检验用的仪器及基准量具等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/校准合格,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具有相,应标识,4.2 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,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授权,4.3 检验用的人台应与被检品相适应,4.4 检验用工作台表面应光滑整洁,其台面宜灰色,尺寸不小于80 cmX160 cmo,4.5 产品标准中对成品的外观质量用标准样照或色卡规定的,应按规定的标准样照或色卡进行检验,4.6 测定成品的外观疵点时,疵点样卡上的箭头应顺着光线射入方向,4.7 成品测定色差程度时,被测部位应纱向一致。入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°角,观察方向垂直于织物,表面,距离60 cm目测,并按GB/T 250样卡对比,4.8 成品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,照度不低于600 lx,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,5检验要求,5.I 成品出厂前,企业应按第3章的检验依据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,5.2 出厂检验的被检品是指产品的使用说明齐全,且为最终包装后的服装成品,5.3 申报出厂检验时,被检品的各项理化性能指标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等级要求,1,FZ/T 80004—2014,5.4 成品按标准规定需检验的项目,但企业无检验条件,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,5.5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成品的使用说明、号型规格、外观质量、缝制质量及包装等要求,5.6 成品的使用说明按GB 5296.4以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5.7 成品的号型规格、外观质量、缝制质量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5.8 成品的包装按FZ/T 80002规定,6抽样 规定,6.1 成品按交货批的货号、规格等随机抽取样品,6.2 成品岀厂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,7产品合格判定,7.1 产品的质量缺陷程度、判定规则等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,7.2 抽验中,各批量判定数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,为判定合格的等级品批出厂,7.3 抽验中,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时,可进行第二次抽验,抽验数量增加一倍。如,仍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,应全部整修或降等,7.4 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成品经整修后,其出厂前应重新申报出厂检验,8检验记录,成品出厂时,可按记录表对成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,参见附录A,2,FZ/T 80004—2014,附录A,……
……